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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1/13 次浏览 背景颜色: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纪办发〔20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校纪委、监察处对学校所辖范围的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单位的检举和申诉问题的受理,主要为:

(一)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教职工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教职工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对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件;

(四)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等。

第四条 收信工作

(一)所有来信要及时拆封,保证信封及信件的完整性,将信件、信封等一并装订。

(二)一般在信件正文第一页的右上角处注明收信日期和来信编号。

(三)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应将转办、交办函(及回执单)一并装订存查。

(四)对电子邮件、传真、来访记录、电话记录等,依据上述来信的要求及时办理。

第五条 接待来访

(一)接待来访一般应二人以上,一人主谈,一人做好来访记录。

(二)来访记录的内容包括:来访人的姓名、单位、年龄、职业、住址等自然情况;来访时间、地点;接访人姓名、职务等情况(应由本人填写);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等。

对于检举、控告的,要弄清被检举人的姓名、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以及有关的证据;是否向有关部门举报过(举报的时间、次数、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受理单位处理情况的意见);这次来访的目的和要求。

对于申诉的,要弄清申诉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受到处分的时间,以及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处分的种类和批准处分的机关;曾向哪些机关申诉过(申诉的时间、次数、理由、接待机关的处理意见);本次申诉的要求。对有书写能力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申述材料。

(三)来访人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在记录上签字认可,认为记录内容有不准确或遗漏的地方,可由其本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涂改处加盖手印。有书写能力的应要求其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四)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的政策、规定,认真解答,有针对性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做好来访人的思想、教育和协调、服务工作。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

第六条 接听电话

(一)接听人是信访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要按照来访记录的内容认真负责地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反映重要问题的,应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第七条 阅信、登记工作

(一)对信访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来访记录、举报电话记录等),要认真细致阅读和分析。

(二)按照校纪委、监察处“来信来访登记簿”和“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登记表”的要求逐项登记。

(三)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对紧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快速处理。

第八条 信访件的审批程序

接访人员将信访件、所填写的“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登记表”及初步处理意见及建议一并呈送领导阅处,重要的信访件要经纪委书记批示。根据领导的意见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或抽调专人办理。

第九条 信访件的主要办理方式

(一)直接查办。由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件、反映处级干部的信访件、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认为应当办理的信访件,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查办。

(二)校内交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涉及有关院系(部)、部门负责的问题,转交有关组织办理。对要求回报处理结果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校纪委、监察处。

(三)校内转办。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条 几种特殊信访件的处理

(一)联名信访件的处理。要及时核实联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

(二)匿名信访件的处理。对于匿名信访件要区别对待: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一般暂不办理;对于有明确线索、所举报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信访件,可摘抄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或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对所举报的问题在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约请被举报人当面核实或诫勉谈话;对于反映重要问题且情节比较清楚的,应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三)重复信访件的处理。对内容相同的信访件,不作重复登记;对于第一次信访件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重复信访件,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不能改变处理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工作;举报人同时发往校内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内容相同的信访件,可作一件信访件编号登记,但应予以注明;上级等有关部门转来的和已受理的内容相同的信访件,要分别编号登记,但可一并处理。

(四)反映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信访件的处理。要急信急办,优先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件的办结

(一)对于直接查办的信访件,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信访原件和有关证据材料,(初核结论、处理建议)一并呈送纪委书记或有关校领导阅示,根据批示意见,做好下一步工作。

(二)校内交办要求回报结果的信访件,有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连同纪委、监察处的信访转办单、信访摘抄件(或经保密处理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呈送校纪委、监察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必要时纪委监察处可直接调查。

(三)对署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将办理情况和办结结论通知检举控告人;对于重要的匿名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信访件处理结果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调查情况、处理结论、检举人对调查结果的意见、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若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有不同意见,还应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书面说明等,信访件的具体承办人要在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的公章。

第十二条 信访件的办结结论:

(一)予以留存待查处理的信访件。在初步调查中,对于缺乏明确线索的信访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予以存档待查。

(二)转为初查核实的信访件。在初步调查中发现所反映问题构成违纪违规的,转为初查核实件。

1.转为立案查处的。经初查核实确认违纪违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后立案查处

2.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处理的。经初步核实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建议。

3.批评教育处理的。经初步核实,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尚不构成违纪,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改正。

4.予以了结处理的。经初步核实,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失实的,由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由校纪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字后,作了结处理。

5.重点、热点问题的综合反映。对于信访举报问题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要情况,以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要注意及时综合和分析,以简报、专报或其他方式,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信访件回复和归档

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任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要求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信访件一般按年度归档,根据每年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决定立卷的册数。反映重要问题的或反映内容、材料较多的信访件可单独立卷。

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举报、申诉材料的原件;上级纪检监察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学院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院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各党总支、行政单位(部门)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五条 对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文明礼貌、热情接待。

第十六条 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第十七条 处理好初信初访,提高办案时效,保证案件质量,抓好案件办结。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1.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纪委、监察处定期对一些已作处理的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回访,督促有关单位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检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