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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制度

 

榆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7-01-13 1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创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的目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具有高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政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具体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按照计划推动工作落实。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开展全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

(六)严格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切实解决党风政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和院系(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了解掌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切实解决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听取一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加强对检查考核工作的领导,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涉及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亲自过问。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案件查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正确行使职权,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院系(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二)对分管部门和院系(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督促分管部门和院系(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

(三)对分管部门和院系(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重要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

(四)正确行使职权,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九条 学校各院系(部)、部门领导班子对本院系(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订本院系(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增强本院系(部)、本部门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学校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和完善本院系(部)、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

(四)强化权力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本院系(部)、本部门决策议事制度,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开展本院系(部)、本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自查。

(六)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规定,切实解决本院系(部)、本部门党风政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积极配合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各院系(部)、部门领导班子正职是本院系(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一)加强对本院系(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二)加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自查工作的领导,每年对本院系(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

(四)正确行使职权,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得到落实。

(二)加强对主管(分管)工作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三)正确行使职权,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五)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对学校各院系(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情况开展的考核。定期考核结合学校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不定期考核是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特定时期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的考核。不定期考核根据上级机关和学校工作部署专门开展。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考核通报制度。校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院系(部)、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党委决定,党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榆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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