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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2017-01-13 10:15  

1.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0号)、《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陕组通字〔2014〕1号)、《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陕办发〔2014〕16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指在职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3.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婚丧事宜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7)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8)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5.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6.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7.拟提任为副处级以上干部、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拟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对象等,都要进行重点核实。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8.校级领导向省委组织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由党委主要领导审签后,党委组织部转交。其他领导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9.领导干部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党委组织部请示。属于本办法的解释问题,党委组织部应当按照上级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对报告的内容,受理部门应予保密。

10.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11.党委组织部在干部监督工作、干部选拔任用中,经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委、监察处在履行职责时,经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12.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领导干部考核考察、高级职称评聘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经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13.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14.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设专人妥善保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5.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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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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